内江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 自制白酒应告知 消委调解获赔偿
时间:2024-03-04 08:35:16 来源:内江市消委会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消费者雷先生到隆昌市消委会投诉称,他于2023年11月6日晚在隆昌市金鹅镇某白酒经营部购买了两瓶价值750元的人参酒,吃饭时家里老人喝了该酒后产生身体不适。消费者发现该酒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且包装无任何字体标识,认为属于三无产品,要求商家按照相关法律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隆昌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调查,消费者于2023年11月6日在隆昌市金鹅镇某白酒经营部购得两瓶人参酒,晚上吃饭老人便喝了许多,期间老人不止一次说胸口难受、喘不过气,消费者咨询身边学医相关人员,得知人参是药品,不属于食药同源,加上老人有冠心病,喝多了难免会喘不过气、血压升高。在购买时,该店铺老板并未强调不适应人群,包装瓶也未标注不适应人群、每日限量或者孕妇儿童不宜适用。消费者认为该酒包装瓶无任何字体标识,属于三无产品,希望商家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退赔,如后续老人有任何不适需商家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向消费者退一赔一(共计1500元),该店的违法行为已转相关部门处理。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一方面商家对销售的产品未标注产品的详细信息,另一方面商家对于销售酒类食用产品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产品适宜人群,防止危害发生。商家在提供产品与服务时,应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调解员通过对商家普法,提醒商家规范经营。
| 编辑: | 陶丽萍 |
| 校对: | 毛佳莉 |
| 责编: | 郭扬 |
| 审核: | 彭川 |
评论
新闻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