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禁止!内江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
时间:2024-02-29 10:39:11 来源:内江消防近日,内江消防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详情如下: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违规停放的,一律进行强制搬离。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违规私拉电线、电缆充电。违规私拉乱接的一律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
三、禁止在室内、建筑底部或架空层(未进行独立防火分隔)的区域设置充电设施,违规设置的,一律进行拆除。
四、禁止将电动自行车上电梯推入室内,劝导无效的,予以曝光。
五、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特此公告!
内江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大整治行动工作组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住宅物业消防安管理(XF1283-2015)
6.1.6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区域停放汽车、助动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应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业。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充电时宜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应有可燃物。有条件的,可设置固定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点或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
| 编辑: | 杨珩 |
| 校对: | 刘桂莲 |
| 责编: | 郭扬 |
| 审核: | 彭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