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公安交警发布8月份道路交通安全“五大曝光”
时间:2023-08-31 17:06:32 来源:四川内江交警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创造安全顺畅的道路交通环境,内江公安交警按照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根据“五大曝光”行动要求,现将8月份道路交通安全“五大曝光”公布如下:
一、典型事故案例
1、2023年08月05日13时30分许,驾驶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BM1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某公司方向往汉兴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经开区安和街与汉兴路交叉路口处转弯时, 与由靖民镇柏林村方向往双雁小区方向行驶由严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K620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2023年03月14日,驾驶人颜某驾驶川K35XXX大型普通客车(所属城乡公交公司),从西林大桥方向经临江路往平安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临江路与东桐路交汇处,与从东桐路方向经西林大道下穿隧道往临江路方向行驶,由驾驶人谭某某驾驶川AG5XXX小型轿车相遇时。采取紧急制动造成川K35XXX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颜某驾车对车辆动态观察不足,临危操作迟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驾驶人谭某某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付淑芳不承担事故责任。
3、2023年07月12日,驾驶人邓某某驾驶川KUJXXX小型普通客车,从中山场镇方向经红庙村-岔冲村公路往工业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红庙村-岔冲村公2KM+100M处,与对向行驶,由驾驶人黎某驾驶川K56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川K56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邓某某驾车不按规定会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驾驶人黎某驾车对车辆动态观察不足,临危操作迟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廖梦涵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突出违法车辆
1、2023年8月7日,何某驾驶号牌为川KE***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安业街处,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民警用呼气酒精浓度测试仪对何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38毫克/100毫升。
2、2023年06月12日,杨某某驾驶号牌为川K25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桐路处,因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民警用呼气酒精浓度测试仪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4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杨某某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六百元的处罚。
三、高风险企业
1、跃盛物流有限公司。
2、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3、内江市杭鑫物流有限公司
四、事故多发路段
1、321国道与南美路交汇处:该路段车流量较大,车速较快,易发生事故。
2、东兴区高粱镇新繁社区:道路右侧临崖,无波形护栏及警示牌,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东兴区双才镇王家湾:此路段临崖临水路段,高度2米,道路狭窄,易发生交通事故。
4、东兴区富溪镇宁安桥村至双才村道:此路段临崖路段,高度2米,道路狭窄,易发生交通事故。
五、终生禁驾人员
2022年08月05日,杨某饮酒后驾驶川K33XXX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兴大道方向经汉安大道往东城路方向行驶,行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汉安大道与红新路交叉路口处,与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由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共享单车尾部相撞,造成驾驶人李某某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 编辑: | 陶丽萍 |
| 校对: | 刘桂莲 |
| 责编: | 毛佳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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