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食品浪费!资中4家餐饮单位受到警告处罚
时间:2023-05-16 09:07:28 来源:弘资中
近日,资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行动,检查发现,大部分餐饮经营主体能遵守“小份、适价”的原则,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合理消费。但仍有4家餐饮单位未在就餐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餐饮单位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
“光盘”不仅是一句口号
还是一种厉行节约
倡导珍惜的生活态度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食品浪费出台的专项立法,为公民和全社会确立了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基本行为准则,使抵制餐饮浪费有法可依,把尚俭崇信由传统美德上升为所有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为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01.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02.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03.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04.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05.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06.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厉行粮食节约,反对餐桌浪费。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从餐饮开始,从点滴做起,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文明理念;让我们身体力行,与文明握手,与陋习告别,共同做文明用餐、节约用餐、健康用餐的宣传者、倡导者、实践者,以实际行动做制止餐饮浪费的模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