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举报
跟帖评论自律承诺
首页 ›› 内江本地

敬告资中各农贸市场、餐饮行业,这个事情干不得!要遭起——

时间:2021-05-05 13:30:26 来源:弘资中


为加强生态建设,有效恢复资中境内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资中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三部门于今年2月26日联合发出《关于全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公告》。


微信截图_20210505132458.png


公告规定:

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濛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的县域内其他天然水域禁渔期。濛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起于双龙镇黄潭井、龙江镇清泉洞,交会于双龙镇两河口,止于重龙镇章渔箭途经流域的濛溪河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全县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游钓、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禁止收购、销售、加工天然水域内的渔获物,严禁“电、毒、炸”鱼。


图片


图片


近日,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一起先后到了东林菜市场、扬子江鱼火锅、天天红鱼庄等水产经营场所和餐饮场所。执法人员对水产品流通环节、销售环节进行了仔细检查,要求商家其不得采购、销售、加工来自于禁捕流域的水产品,积极配合做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同时在日常进销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产品源头可追溯 ,保证销售加工的水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合法、品质安全。


图片

▲商家签订“长江禁渔”承诺书


图片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非法收购、销售、加工天然水域内的渔获物,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图片


据相关执法人员介绍:对非法收购、销售、加工天然水域内的渔获物的行为,将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查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编辑:向素玉(实习)
校对:毛佳莉
责编:程云
评论
川预审P4FD-R04F-062D-80J0号 | 网络视听许可证2306165号 |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210005号 | 川新备 06-090011 | 蜀ICP备08002296号 | 川公网安备 51100202000151号
@ 2005 - 2022 www.scnj.tv     关于我们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涉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链接 | 电话 0832-2119960 | 邮箱 sc-njtv@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