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赔礼道歉!内江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1-02-03 08:25:32 来源:内江广播电视台2月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内江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良在隆昌市隆华路一段经营一家火锅店,并聘请被告人刘某为厨师。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良指使被告人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该店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
经鉴定,长期摄入“老油”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020年9月3日,徐某良及其聘请的厨师刘某因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处罚:
一、被告人徐某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徐友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4844元,此款上缴国库;
四、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这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良的行为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得民事侵权责任。故被告徐某良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后,不影响其因违法行为导致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2020年11月26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单独提起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2月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当庭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徐某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8440元,此款上缴至本级国库保管;
二、被告徐某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理费用1500元,此款划转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专户;
三、被告徐某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地纸媒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记者: | 冯峰 李宇晓 潘玥希 |
编辑: | 毕凯旋 |
校对: | 毛佳莉 |
责编: | 郭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