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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出台,官方为你解读

时间:2021-01-07 16:02:20 来源:综合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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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内江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内江市人大、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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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内江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于2020年10月20日由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指定过程中充分总结内江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和开展规划管理工作过程中探索积累形成的经验成果,明确了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了多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详细规定了处置措施并规范了强制拆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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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违法建设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已存在的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产权手续,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不得对违法建设办理交易手续。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政府在依法实施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征用时,违法建设不属于补偿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也被明确了主体责任。“在内江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发挥加强巡查、劝阻和报告三大作用。”内江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新介绍,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发现违法建设,对实施人予以劝阻并做好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协助治理工作情况纳入信用记分管理。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已实施的违法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会上,四川日报、内江广播电视台等省、市媒体进行了提问。在回答记者提出的“违法建设在内江市会受到哪些限制”这一问题时,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杨云皓表示,根据《条例》规定,违法建设将在法律上受到多重限制。


接下来,内江市将强化执行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条例》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执法队伍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确保《条例》落实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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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熊喜立
编辑:陶丽萍
校对:毛佳莉
责编: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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