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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再次提醒!这些新冠肺炎高危人员限期如实登记申报,违者依法严惩!

时间:2020-02-26 08:40:55 来源:内江头条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公安局        内江市司法局
关于再次敦促新冠肺炎高危人员
主动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的关键期,面临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重压力。全市上下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组织工作,但仍有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高危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再次敦促新冠肺炎高危人员及时到社区如实登记申报,配合疫情防控及时采取预防救治措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高危人员,立即向所在村(居)、镇(街道)社区或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强制措施解除之日止,凡是从疫情较重地到达内江人员,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本人居住所在村(居)或镇(街道)社区登记报告;凡是与疫情较重地人员有密切接触,凡是与确诊和疑似病人有接触人员,必须在知道接触情况后24小时之内主动向本人居住所在村(居)或镇(街道)社区登记报告;凡是出现发烧、咳嗽、胸闷、乏力等症状人员,必须在24小时之内主动向本人居住所在村(居)或镇(街道)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公安局              内江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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