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战“疫”!内江对中小企业实行临时电费补贴及水气费优惠
时间:2020-02-20 23:53:42 来源:内江头条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内江市近期出台措施,对中小企业实行临时电费补贴及水、气费优惠。
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于2月16日联合印发《内江市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对中小企业给予电费补贴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补贴范围
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
二、补贴标准
对纳入补贴范围企业按其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30%计算电费补贴。
省属电网供区内用户以及市场化用户、转供电用户均按对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国网四川电网平水期平段目录销售电价标准计算补贴金额。
对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按四川电网现行平水期平段的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30%计算电费补贴;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四川电网现行平水期平段的目录销售电度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价的 30%计算电费补贴。
三、补贴方式
本次补贴按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的原则分别兑付。
省财政按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50%给予补助。市财政按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20%补助 4 区(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按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实际补贴额的 10%补助一市两县(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分别下达各县(市、区)财政。
四、补贴期限
本次临时电费补贴期限自2020年2月5日起,有效期按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定执行。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所在地经信、商务部门按照对中小企业给予临时电费补贴政策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临时电费补贴企业资格申报表。
(二)初审。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经信、商务、发改、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形成初步名单。
(三)复核。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国网内江供电公司联合对初步名单进行复核,形成拟发企业名单。
(四)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分别将拟发企业名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五)公布及实施。所在地经信、商务部门按规定公布临时电费补贴企业名单,按月组织企业向注册所在地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兑付。
六、资金拨付
(一)省级资金兑付方式。国网内江供电公司与省发展改革委对接,做好省级层面电费补贴工作;资中龙源电力公司供区内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户,省级资金由龙源电力先行兑现,后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进行统一核算。供电企业及时将补贴落实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二)市级资金兑付方式。用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经信、商务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各县(市、区)财政先行兑付,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下拨市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各地供电企业做好提供电量和补贴电费金额等配合工作。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转供电终端用户,其补贴电量、电费应由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供电企业三方签字确认,并经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兑现。其中,省级层面承担的转供电终端用户电费补贴,供电企业在结算转供电主体电费时相应进行扣减,再由转供电主体负责兑现给终端用户。其余补贴由转供电主体兑现给终端用户。
七、监督管理
各级经信、商务部门主动公开享受临时电费补贴企业名单,做到公平、公开、透明。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对违规谋取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