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内江可委托按年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看看怎么办理!
时间:2019-08-31 20:52:41 来源:内江广播电视台@内江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一个便民利民的好消息来了!

9月1日起
内江可委托按年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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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了《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推行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年提取”)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 2019年9月1日起可在任一的工作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和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借款合同等原件到本市各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委托按年提取手续。协议签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该提取人上年提取时间相对应的月份自动将借款职工应提取额转入借款职工本人建行卡或工行卡(一类卡)。
咨询电话:12329热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832-2039432
资中县管理部:0832-5526965
威远县管理部:0832-8233959
隆昌市管理部:0832-3954950
具体办理方法请看
内江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方便广大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和《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09〕3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在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办理了该套住房的还贷提取业务,余额尚未结清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办理委托按年提取的,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签订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每年由受托方按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从委托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将应提取额划转到委托方银行卡。委托按年提取关系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建立。
委托协议中提取月是指上一年提取月份,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对同一套住房提取月份不一致的,则以后一个提取月作为委托方提取月。
委托按年提取额合计不超过委托协议中约定的提取月前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实际发生额,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且不超过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 委托方在提取月前12个月内有3期(含)以上尚未偿还贷款的;
●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少于壹仟元的;
● 其他应当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业务的情形。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已经签订的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 委托方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 委托方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
● 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委托协议自受托方收到冻结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文书之日起自动终止;
● 其他应当终止委托协议的情形。
委托协议签订时间
委托协议在本市各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审签。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办理提取。借款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移到市内其他辖区的,不需要重新签订新的委托协议。

住房公积金按年提取操作方式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的关联信息有变更(如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等情况的,须在变更发生之日起至最近一次的委托协议约定提取月前30日,到本市各辖区内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委托协议手续,未如实申报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死亡的,自单位经办人申报封存之日起终止委托提取协议。
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丨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部分图源丨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