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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英才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22-12-01 10:59:40 来源:内江广播电视台

“隆昌英才计划”实施办法


为坚定不移走“人才兴市”路径,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 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改革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评价、 激励机制,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全市改革发展事业中来,进 一步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发展环境,聚天下英才而用 之,为推进幸福美丽新隆昌建设提供坚强人才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类管理人才


第一条 建立人才库,实行人才分类管理。完善和明确“隆 昌英才计划”涵盖的五类人才。 


国家领军人才(一类):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 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被国际社会广 泛认可的国内外权威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 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万 人计划”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 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 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 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相当于该层次 的高层次人才。 


省市与行业卓越人才(二类):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级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省“千人计划”人选;享受四川省或内江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项目主要完 成人;四川省或内江市学术与技术带头人;省级或内江市级工艺 美术大师;全国或省级技术能手;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领衔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相当于该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三类):指通过“隆昌英才计划”引 进工程引进的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人才。年薪指自然年度内人才 的工资、福利、年终奖金以及持股计划、利润分享计划等法律认 可的合法、现金收入(税前收入)。


急需紧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四类):一是取得全日制研究 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国外高 校取得的学历学位须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岁,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至 40 周岁。二是具有副高级以上 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年龄一 般不超过 40 周岁。符合隆昌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急需紧缺人才可 放宽至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须为全日制本科学历), 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周岁。


拔尖人才(五类):企业家、优秀职业经理人、高层次留学 人才、隆昌籍在外优秀人才、返乡创业人才,以及受隆昌市委、 市政府名义以上级别表彰或认定的专业型、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加速人才集聚


第二条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专业岗 位目录。大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隆昌英才计划”引进 工程引进人才,在各大重点高校官网、四川公招网、本地官方微 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岗位需求目录。 


第三条 支持紧缺人才和特殊岗位人才引进,按照“总量控 制、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岗编分离”政策。核定 20 名事业 编制用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急需且单位满编的特 殊人才引进,其使用由引进人才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镇(街道) 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编委会审批。 


第四条 对新签约在我市重要领域、重点科研创新平台、重 大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 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者,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 选等本办法规定的一类、二类人才,相关成果经评估认定后,两 年内可按每年 10 万-30 万元的标准补助项目工作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通过“隆昌英才计划”引进工程引 进在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具有副高级职称、技师及以 上技能等级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按每年 5 万元支付人 才补助;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按每年 3 万元支付人才补 助。引进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按管理 9 级确定工资待 遇,转正后按实际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后,可特设岗位予以聘任。引进人才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 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人才补助享受两 年后,如政策未做调整,可再按本办法标准执行三年。支持和鼓 励民营企业高薪引才,对通过“隆昌英才计划”引进工程引进到 我市民营企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 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一次性 3 万元的人才补助。 


第三章 加强人才培育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人才培塑计划, 分别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 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 类别人才制定培养计划。 


第七条 开展年轻干部递进培养计划,定期开设专题培训 班,组织参加“红色教育”、脱贫攻坚等专题学习。加强市校合 作,共建培训基地,支持参加高校学术研究、重点专业课题培训。


第八条 鼓励引进人才学历深造,对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引进 人才经用人单位同意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报市人才开发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凭录取通知书进行学历深造。引进人才 通过学历深造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学位证并回原单位工作 满一年后,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教育补助,并按照博士 研究生学历学位享受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第九条 定期举办“隆昌英才计划”大讲堂,邀请知名人士、专家教授等担任师资,促进智慧交融,推动重点产业、重点单位 人才发展,科技人员智力服务基层平台等工作上新台阶,营造“思 想大碰撞,学术大交流”生动局面。 


第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培训实训基地,根据人才培 养效果和硬件条件配备情况,行业相关主管单位考核认可,经市 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给予 5 万-10 万元资助。 


第四章 强化人才激励


第十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委联系服务人才(专家)制度, 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定向联 系 2 名优秀人才(专家),做好联系对接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校企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团队)到 企业从事技术研发或咨询、产品开发等成果转化活动,经专家评 估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 后,给予企业 5 万-10 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 人才。对引进年薪 50 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 5 年内,每年给予年薪 10%的岗位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引进成功创办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产业领域高科技成长型企 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参照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标准发放岗 位激励资金。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作期满一年,可凭资助申 报表、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由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兑现给 人才。 第十四条 实施“隆昌名师”“隆昌名医”“隆昌工匠”计划。 支持和鼓励教育和卫生人才探索实施年薪制,公开招聘校长、名 师和院长、名医。由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行业 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每年在教育系统、卫健系统各评选 30 名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名师、名医,给予每人一次性 1 万 元的补助经费,并适时纳入参加相关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专家人 才研修疗养等安排。“隆昌工匠”评选奖励办法按既有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百所高校、百个团队、千名专家人才 进隆昌”活动,对到隆昌开展学术研讨、考察调研、项目对接、 社会实践等合作交流的高校(科研院所)专家人才团队,由市人 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做好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表现优秀的引进人才工作满一年以 上,在符合人事调动要求、编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 下,可协调解决配偶随调随迁及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等问题。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中介组织活力和创新。对于人才中介组 织通过“隆昌英才计划”引进工程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等人才的, 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照要素供给的 市场机制(人才中介服务费)给予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的补贴, 并视情况给予相应表扬。 


第十八条 加大人才住房保障,采取“租金补贴+公寓周转+ 购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住房服务。凡属我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引进的人才,2 年内由用人单位提供周转性住房;若提 供周转性住房有困难的,合同期内对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 800 元的租金补贴,对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 600 元的租金 补贴,相关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租金补贴享受两年后,如政策 未做调整,可再享受三年。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人才公寓” 建设,可采取“集中+分散”的方式,为干部人才提供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人才自主购房。在隆昌市购首套房的,本办法中第一类国家领军人才由市财政给予 2000 元/㎡的购房补助, 第二类省市与行业卓越人才由市财政给予 1500 元/㎡的购房补 助,第三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市财政给予 1200 元/㎡的购房 补助。第四类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博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由市 财政给予 1000 元/㎡的购房补助,硕士研究生由市财政给予 500 元/㎡的购房补助。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表 现优秀的选调生和党政机关单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学 历以上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可享受相应标准的购房补助。 上述购房最多按照 120 ㎡的面积给予购房补助。自 2018 年 5 月 15日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在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可申报补助。 以本人购房合同和房产权属证书作为补贴依据。按揭购房的,须 提供购房协议、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表等相应依据。夫 妻购买首套房且双方均为符合申报购房补助的,可同时申报购房 补助。申报获得购房补助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且五年内不得转 让房产。 


第二十条 强化政治激励,增加优秀人才“两代表一委员”名额,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享受“隆昌英才卡”(“天府英 才卡”C 卡)专属服务,在子女就学、交通出行、创业就业等方 面提供帮助。


第二十一条 对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符合《四川省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按干部人事 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直 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并可采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加大 从符合条件的优秀引进人才中提拔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干部力 度,做好从符合条件的优秀引进人才中调任急需紧缺专业的公 务员(参公人员)有关工作。参照“四类人员”进班子政策加 大优秀人才进入乡镇领导班子的力度。 


第二十二条 支持人才开展科研工作。企事业单位要为引进 的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设备及场地,对科研成果获得内 江市级以上认定评定的,给予 2 万-20 万元科研补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引进人才专业特长,组建农业农村服务 团、基层治理服务团、教育卫生服务团等人才服务团,每年组织 开展技术指导、政策宣讲、志愿服务、上挂下派锻炼等工作。对 工作组织有力、成效明显的人才服务团每年给予不超过 2 万元的 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在符合专业需求、重点 工作要求和基本任职资格等前提下,鼓励并支持市级部门引进的 优秀人才到镇(街道)、村挂职任职、领办项目,原则上服务年 限为两年,负责基层党建、社会治理、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工作。成效显著的,在原有人才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每年 1 至 2 万元的人才补助。把引进人才在基层服务期间的现实 表现,作为评优评先、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支持基层采取“特 设岗位”等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加快医联体、校联体(教 学联盟)建设,乡镇中心卫生院可通过考核招聘全日制本科、专 科医生。持续推进“农村家庭能人培养计划”“大学生进农村计 划”“回家工程”,激励优秀人才扎根基层。 


第五章 加快人才回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商经局和驻外商会、协会等单位 及机构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重庆等地建立隆昌市人才工 作站。根据人才工作站实际支出和工作成效每年给予一定的人才 活动经费。加强人才工作站与省、内江市驻当地办事处、高校、 科研院所、商(协)会、知名企业和负责区域内的知名专家学者、 隆昌籍在外优秀人才的沟通联系。做好隆昌籍在外知名人士联谊 会、毕业生交流会的组织工作,在外优秀人才返乡创业“回家工 程”,协助推动负责区域内“隆昌英才计划”引进工程的高校联 络、会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团市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北京、 上海、成都、重庆、广州等地建立高校人才服务站,原则上由隆 昌籍高校在校生担任站长,负责隆昌籍高校在校生的信息统计、 政策宣传、就业服务等工作,协助隆昌市人才工作站开展工作。


根据高校人才服务站实际支出和工作成效每年给予一定的人才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坚持“走出去+请进来”两种方式加强与隆昌 市在外优秀人才沟通联系,利用外出招才引智等活动契机,赴北 京、上海、深圳等地拜访隆昌市在外优秀人才。邀请在外人才参 加我市迎春座谈会,积极支持在外人才参加内江人才活动周、海 科会等人才交流活动。原则上隆昌市在外优秀人才优先聘任为隆 昌市发展改革、经济金融、乡村振兴、教科文卫组等经济社会发 展顾问,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经考核合格后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 5 万元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做好在外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关心关爱,做好在 外人才回隆昌开展人才交流等活动的后勤服务保障,做好在外人 才在隆直系亲属生病就医、子女就学等实际困难的协调联系。对 隆昌做出贡献的在外人才,邀请参加国情研修疗养、调研考察等 各类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广泛收集在外人才意见建议,促进产业人才项 目对接。在外人才引荐企业家来隆投资,根据贡献、项目落地情 况等综合考核评定,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对引荐人给予不高 于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人才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隆昌英才计划”引进人才参照选调生进行管理。 “隆昌英才计划”重点引进隆昌市域外人才,工作关系、社会保 险关系在隆昌市的人才不作为引进对象。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教育、卫健、农业等系统可采取“小 分队”方式引进人才,引才方案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党委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照事业单 位人员聘用管理规定,实施政审考察、体检、审定、聘用等程序, 其他组织引进人才按所在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要求实施相关程序。 第三十三条 加强人才研判和考核,引进人才年度考核一并 纳入本单位职工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才开 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引进人才,用 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才到市级部门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为 三年,到乡镇有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领军人才、省市和行业卓越人才引进可采 取“一事一议”原则,由用人单位报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专题研究相关待遇。


第七章 做好人才配套


第三十六条 健全完善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实 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支持绩效目标考核体系中增加 有关人才工作考核的比重。 第三十七条 整合资源,借助隆昌市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国 家级孵化器)、市科协“科技人才之家”、双创园优势,发挥人才 培育、使用的平台载体作用。 


第三十八条 强化和完善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功能,协同开展人才政策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发布年度人才统 计数据公告,协助开展海内外招才引智活动,负责做好落实促进 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各项政策、联系服务人才暖心行动等 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足额保障人才工 作经费,建立不少于 1000 万元的人才发展基金,并根据工作实 际,逐年加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除卫健系统局机关 外,医院通过“隆昌英才计划”引进工程参与或自主引进的人才 补贴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办法涉及的经费未特别 指明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均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四十条 利用人才座谈会、情系家乡团拜会等活动,采取 组建人才巡回宣讲团、制作人才专题片、编辑人才专刊(丛书)、 制作人才宣传墙等方式,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平台, 加大对人才的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教育、卫健等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激励力 度,按相关程序制定补充政策,报经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凡同类或相似补贴、奖励,按照就高但不重复 原则支付。 


第四十三条 通过“隆昌英才计划”引进工程聘用到事业单 位相应岗位的,2020 年之前聘用的引进人才工资标准和人才补 助按原标准执行,其他待遇按本办法执行。2020 年(含)起聘 用的引进人才各项待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有效期五年,由市人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隆昌市委办公室

隆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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