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交通部门提醒:
此系统有遮挡号牌精准识别功能,请广大驾驶人员切勿采取遮挡号牌等此类逃避检查的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黑科技上线啦!
12个抓拍摄像头
2个高清监控球机
24小时自动化管理
10秒钟全面获取违规违法车辆信息
并上传相关部门
明天(4月15日)上午9点起,威远将启动贡威路(金镭重工大门前100米处)不停车称重和电子抓拍系统,实现“机器换人”。
▲ 明日9时启用
近年来,威远货运物流行业发展迅猛,常年从事大宗货物运输的车辆近10000台(不含农用车辆),传统的治超方式存在工作人员不足、取证困难等问题。
这套非现场执法系统有6大功能
1、不停车动态电子称重
2、车辆外观抓拍、全景视频拍摄、超限车辆预警显示
3、车辆外廓尺寸检测
4、 数据统计
5、超限车辆查询和处理
6、 证据制作
哪些车辆会被它“盯”上呢?
超限车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这些车辆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都是规定的3万元以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规定是:超1吨以内,警告教育;超过1吨的,每超1吨罚500元。
改装的如何处罚?
货车改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的如何处罚?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不同超限数值的如何处罚?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江粉儿还了解到,除这个点位以外,威远预计于今年5月还将陆续启用8个非现场执法系统,基本覆盖全县主要干道,确保全县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我们来看看这些点位分布在哪里?
·连威路竹林湾(2车道,路宽约11.5米)
·威连路凉风坳(中国石油)测速点(2车道,路宽约14米)
·威仁路越溪至碗厂段 (2车道,路宽约7.5米)(铁马桥往越溪方向800米处,小地名燕子岩)
·连威路(穿山洞至连界段) (2车道,路宽约11.5米)(连界足训基地往威远方向500米)
·内荣路荣威段(2车道,路宽约8.6米)(核丰塘)
·内荣路内威段(2车道,路宽约8.5米)(小地名赖子凼附近)
·花椒坡(内威荣高速威远站红绿灯处)
·连界穿山洞(红豆加油站往越溪方向300米)
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是交通运输部门在货物运输主通道等重要路段设置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根据设备记录的电子信息,经认定违法事实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运输车辆的当事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车辆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方式,是交通运输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检测技术监控指的是超限电子检测,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重、轴数、车辆图像及视频等信息的行为。
这一系统是利用传感原理,对经过检测点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称重与电子抓拍,所采集信息会及时反馈在检测点前方的电子显示屏上。
只要在公路上设置了非现场执法检测系统,过往的车辆存在违法行为就会被记录下来,且不再需要人员值守。同时,检测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信息将会以短信、电话等形式反馈给当事人(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车辆管理人)。
有了科技加持,交通执法队员们不再是孤军奋战,超限车辆也将无所遁形!
那么,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该去哪里接受处罚呢?
看好啦,处罚地点在这里
↓↓↓
地址:威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严陵镇广场街268号)
联系方式:0832-8106975
在这里江粉儿还是要提醒驾驶员朋友,一旦接到短信后,请主动到交通执法大队接受处理。未主动进行处理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结合路面巡查,进行事后追溯。
威远交通部门提醒:
此系统有遮挡号牌精准识别功能,请广大驾驶人员切勿采取遮挡号牌等此类逃避检查的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编辑: | 陶丽萍 |
校对: | 毛佳莉 |
责编: | 程云 |